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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
发布时间:2013-06-07 10:02:11   浏览次数:1594   文字大小:【

    中国文化传媒网讯 (信息采集:徐阳光)6月8日,我国将迎来第八个“文化遗产日”。近年来,我国在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方面开展的大量工作卓有成效,也越来越引起世界的瞩目。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文化遗产大国,中国于2004年率先加入该公约,通过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学习借鉴他国保护经验、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形成了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中国经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成为中国非遗保护的里程碑。

    迄今为止,我国已有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端午节、中国书法、皮影等36项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文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普查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国务院公布的3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1219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986名。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10多亿元专项保护资金。

    教演员、育观众后继有人是根本

    2012年12月5日,我国申报的“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优秀实践名册”,成为我国首个入选该名册的项目。“后继人才培养应涵盖以下三大内容:一是职业后继人才培养;二是潜在后继人才培养;三是欣赏者后继人才培养。”泉州市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表示,职业后继人才培养是主体、核心;潜在后继人才主要指今后可能成为职业后继人才的青少年、儿童,是未来和希望;欣赏者后继人才应该是不分地域、不分国籍、不分文化背景和社会地位的广大欣赏群体,这是基础。

    “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计划启动于2008年,但福建木偶戏后继人才培养工作在此之前早已展开。”王景贤说,泉州市木偶剧团与福建艺术学校和泉州艺术学校结合,已经培养过1978届、1992届、2006届3批中专生和大专生,目前剧团在岗的传承人大多是艺校毕业生。2011年,泉州市木偶剧团与上海戏剧学院合作开办提线木偶表演专业本科生班。“与专业院校结合,至今仍是我们培养职业后继人才的主要途径。”

    “自从2005年泉州市木偶剧团启动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以来,我们不仅关注校园演出,更重视与有意愿、有条件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乃至大学合作,开设木偶戏兴趣班、辅导班和建立培训交流基地。不仅本地学生拜师学艺,还接收来自我国香港、台湾和新加坡、英国、美国等地的学生,为后继人才培养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王景贤说。

    欣赏者后继人才的培养实质就是增加传播量,扩大传播面。近年来,泉州市木偶剧团每年在国内外有250场次以上的演出,出访过近50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在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和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及许多国际艺术节上演出,既赢得了广泛国际声誉,又培养了众多国内外欣赏者和“粉丝”。

    “先地方、后中央”法律保障是关键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一些以身口相传为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损毁、消逝和流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表示,同时境外一些国家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大量采集、收购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造成了文化资源的严重流失。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成为迫切要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最早始于1998年。由于立法工作初期面临一些困难,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采取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朱兵表示,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为标志,各地拉开了非遗立法工作大幕。

    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我国逐渐取代“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概念。“2006年9月,文化部将法律草案正式向国务院报请审议,并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其研究修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朱兵回忆说,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并经过多次会议审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

    据了解,目前,日本、韩国、美国等不少国家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建立了相关法律保护制度。我国法律在明确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的同时,确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制度、传播制度,今后将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以更好地落实执行。

    订计划、抓落实抢救濒危是重点

    2009年10月,“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黎锦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脆弱现状再次引起重视。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这既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方针基本一致,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经验总结。

    “4年来,我们认真践行向联合国承诺的各项保护措施,使黎锦技艺这一珍贵的民族文化瑰宝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基本改善了濒危状况。”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邓景华表示,海南省专门成立了“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保护领导小组,按照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承诺,制定了黎锦技艺保护五年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责任保护单位,并按照计划检查落实情况。

    “在资金投入方面,2009年至2012年中央共投入该项目保护资金1850万元;省财政2010年至2013年共投入该项目保护资金2515.84万元,远远高于我们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诺的政府和社会共投入该项目保护资金595万元。”邓景华介绍,这些资金主要用于5个市县传承人的培养、传承活动及培训、传习馆的建设、原材料生产基地建设、传承村建设、项目资料整理建档及数据建设、实物的征集、扶持教学等。

    “同时我们还在探索黎锦技艺的生产性保护,目前多数通过自产自销或者集中征购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生产和销售。”邓景华说,近几年随着黎锦的文化艺术价值得到认可和旅游业逐渐发展,黎锦的销售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制作者自产自销的黎锦产品,由于具有工艺水平高、生产周期较短、交易方式灵活、价格较低等特点,大宗订单日渐增多,常常需加班加点,供不应求。”邓景华介绍,海南省今年命名了3家黎锦技艺的省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他们均在坚持保护核心技艺的前提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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