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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要确保文物安全
发布时间:2013-03-25 09:43:01   浏览次数:1609   文字大小:【

  中国文化报讯 (信息采集:徐阳光)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加强贯彻落实工作,1月25日,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相关问题,采访了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需求的提高,各地积极依托文物资源发展文物旅游及相关产业,使文物保护和利用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北京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承德避暑山庄、敦煌莫高窟、丽江古城、平遥古城、杭州西湖等,每年吸引千百万国内外参观游览者,一方面提升了旅游的内涵与品质,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励小捷对记者表示,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旅游等开发活动中不遵循文物保护客观规律,未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出现了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甚至破坏文物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加强对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考虑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法人违法的情况较为突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求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确保文物安全,不断推动文物事业和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励小捷表示。

  励小捷介绍,《意见》印发后,各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做了不同程度的安排和部署。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专门印发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工作步骤,扎实有效地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省级文物部门积极与旅游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还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但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的工作进度比较慢。有的地方至今未出台具体意见和方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有的地方文物、旅游部门沟通不足、协调不够;有的地方对《意见》传达不到位、不通畅,尚有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不了解《意见》的具体内容等。”励小捷说。

  对于各地落实《通知》关于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的情况,励小捷表示,目前,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的具体比例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在实践中有一些可以借鉴的做法。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再有一些地方在与文物旅游景区合作单位签署协议时,约定了相关经营性收入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额返还用于文物保护的内容。

  “一个基本原则是,无论确定多少比例或者数额,这笔钱要能够满足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维护需要。”励小捷告诉记者。

  “随着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一些问题愈加凸显,旅游景区人满为患时见报端,成为游客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同时,超负荷的游客给人员和文物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励小捷表示,各文物旅游景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文物资源状况、文物安全措施、旅游设施容量、游客安全措施、开放空间容量、人均开放空间占用面积和停留时间、游客满意度等因素,确定承载量,其中主要是规定日最大承载标准。在文物易受损区域和游客集中的区域或者时段,可采取增加开放面积和开放时间、合理设计参观线路、增强管理能力、预约或者错峰参观等方式调控游客数量。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工作。

  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比例逐年上升,而对此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比例偏低。这类案件仅仅依靠文物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查处和整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纠正。励小捷表示,要按照《意见》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检查和纠正5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工作中,对于新近发生、违法事实清楚的,要坚决纠正、一追到底;对于历史形成的,要找准依据、逐步破解;对于案情重大、难以纠正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提出明确意见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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