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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 (草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6:13   浏览次数:635   文字大小:【

  根据工作安排,市文物局组织起草的《洛阳市关林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公示《条例(草案)》内容,如对《条例(草案)》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0日—12月17日,发送至电子邮箱wwjbwk@163.com。

  联系人:吴阳秋  联系电话:0379-6515638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管理、研究、传承、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关林指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关林。

  关林保护对象包括:保护范围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以及关圣文化、关公信俗、关林朝圣大典、相关民俗、口头传说、文字记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局对关林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监督管理。

  关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关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的领导,对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文物、资料的征集收购等活动,予以经费保障。

  第七条 关林的保护经费和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募集、捐赠的资金;

  (四)门票收入;

  (五)其他来源。

  关林的保护经费和资金应当由洛阳关林管理处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法学研究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为关林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宣传推介,增强全社会对关林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宣传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关林,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关林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关林专项规划,并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关林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和编制保护名录等工作,并建立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关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关林保护区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关林应当依法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关林保护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在关林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影响建筑物安全的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关林保护范围内建设与关林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关林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关林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关林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关林建设控制地带已经存在的与其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逐步改造。

  第十七条 在关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燃放孔明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损毁古树名木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关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擅自翻拓、印刷关圣文化建筑群石刻;

  (三)在规定地点以外燃香焚箔;

  (四)擅自移动、破坏关林保护标志;

  (五)涂污、刻划、损坏文物、景观和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 在关林拍摄电影、电视剧(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关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对危害关林安全、破坏关林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二十一条 关林文化建筑群及附属文物的修缮,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审批、施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林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古建,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管理保护专门人员,保障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经费、场所和公益交流等方面对关林、关公信俗以及关公信俗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关林保护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项目计划,收集项目实物、资料并进行登记、整理、建档,保护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研究等活动,培养、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关林相关文化展厅、陈列室、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的阐释、展示、宣传等活动,并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等文化保护传承展示区,搭建关林产业发展平台,促进关林与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林和关圣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以关林为核心,完善道路交通、通讯信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培育和发掘关林旅游产业,开发关林旅游线路,加强关林数字化、旅游场景化建设,打造关圣文化旅游和节庆品牌。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歪曲、贬损、丑化、亵渎等方式使用关林资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工作。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资源的搜集整理汇编和研究挖掘工作,推动关林创新发展和国内外合作交流。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关林的文化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阐释关圣文化、关公信俗当代价值,创作关林相关的文学、影视、动漫、音乐、戏剧、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关林相关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创新关林旅游发展模式,促进关林、关圣文化、关公信俗保护传承。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关林、关公信俗代表性传承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关林保护传承标志、标识或者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

  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关林、关公信俗代表性传承人、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咨询、代理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各类学校将关圣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关林朝圣大典及相关信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通过海内外联谊活动,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和情感认同。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关林朝圣大典及相关信俗活动的保障,利用信俗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展示、展演、教育、宣传等活动,提升关林、关圣文化和关公信俗的影响力、传播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在关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坏尚能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破坏关林历史风貌,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分别由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a(二)、(三)项的规定,由关林管理处予以制止;违反第(四)项的规定,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的规定,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关林、关圣文化和关公信俗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洛阳市文物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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