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阳市文物局文物科行政许可(共4项)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3.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二、洛阳市文物局文物科审核转报(6项)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初审;
2.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初审;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初审;
4.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核;
5.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初审;
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不可移动文物重建审核;
一、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的方案。
3、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二、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4、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四、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给申请人。
申请材料:
1、平面位置图。
2、申请
3、委托书
4、文物勘探报告
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6、考古发掘报告
7、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孙乃哲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上报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的方案。
3、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六、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正)第八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市境内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起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未经市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施工”。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上报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
1、文物勘探报告。
2、考古发掘报告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孙乃哲
七、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上报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拆除文物建筑构件收藏方案和措施。
3、必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八、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上报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
1、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
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和不可移动文物重建审核
法律依据: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08〕1号)第三项:“调整‘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项目,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办理部门:文物科
办理流程:
1、受理:市文物局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资料及专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结合审查岗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受理的申请做出最终决定。
4、办结:根据决定岗最终意见出具纸质文件上报省文物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建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时间)
资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联系电话:0379-65156381
联系人: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