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文物〔2017〕257号
洛阳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监察大队:
现将重新修订的《洛阳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19日
洛阳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邙山陵墓群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遗址安全的,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汉魏故城安全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隋唐洛阳城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邙山陵墓群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大运河遗产本体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修缮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将非国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三级及以下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二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文物收藏一级风险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仅涉及一般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三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拒绝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二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涉及一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二级文物或者三级及以下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或者二级及以下文物数量较多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仅涉及一般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三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二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涉及一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般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三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二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发现三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二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发现一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三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二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一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文物损坏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文物损坏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文物损坏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文物损坏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警告;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警告;造成文物损坏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
裁量标准:警告;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处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汉魏故城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6.《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邙山陵墓群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7.《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损坏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附属文物擅自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被文物行政部门责令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造成文物损坏、灭失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造成文物损坏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灭失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一般文物损坏但不严重的。
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珍贵文物损坏但不严重的。
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
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不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灭失的。
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未破坏文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破坏古墓葬或者一般文物2件以下(含2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破坏珍贵文物1件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取土,破坏一般文物2件以上或者珍贵文物1件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3件(含3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裁量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3件以上6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裁量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6件以上9件以下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伪造或者转让1件(含1件)以上珍贵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或者9件以上一般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
裁量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5.《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一般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重要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重要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生活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造成轻微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或者修建墓地、立碑,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一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占地面积较小,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占地面积较大,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采集文物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汉魏故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收缴非法所得文物;”
4.《洛阳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采集文物,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采集文物,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墓葬和遗址上采集文物,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