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景点、博物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大型能源动力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保护区内;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森林防火重点区域;
3.标志性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高层建筑50米范围内;
4.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
5.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二、严禁违规燃放“孔明灯”
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天然气储罐等重点区域,机场净空控制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等,严禁燃放“孔明灯”。
三、严格燃放活动审批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方可举办。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举办,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严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对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超规格烟花爆竹等行为,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广大公众对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印章)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