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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及说明
发布时间:2015-05-05 09:42:19   浏览次数:44390   文字大小:【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收藏单位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市、旗):            
                        
调查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审定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抽查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  
 
1 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国有单位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的填写。每个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收藏单位填写一张统计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说明的引用而成为本说明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说明。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 3 月 1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年 7 月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收藏单位登记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4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国有单位是指按法人作为调查登记的基本单位。
4.1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2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4.3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4.4 法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其他单位。 
4.4.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或国家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4. 4.2 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4. 4.3 法人机关,指各党政和行政机关及机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包括:   
(一)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四)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六)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八)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单位;  
(九)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  
4. 4.4 其他,指其他需要纳入本次普查的单位和机构。 
5.封面       
填写收藏单位名称、所在地区、调查人、审定人、抽查人及日期,内容全部用汉字填写,涉及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6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6.1 填写文字要求      
内容全部用汉字填写,涉及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6.2 单位基本情况 
6.2.1调查编号      
调查编号是此次普查的单位顺序号,其长度为 14 位数字。 为区分不同的单位,将调查编号设计为四部分: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性质代码+行业分类代码+单位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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